第 12 條 (菸品廣告與促銷限制)
明確禁止菸品業者利用自動販賣、郵購、網路等電子通訊方式進行促銷或廣告。
禁止以折價、贈品、抽獎等方式促銷菸品。
違者對製造或輸入業者處高額罰鍰,並可按次處罰。
第 15 條 (全面禁菸場所)
全面禁菸:高級中等學校以下學校、公共運輸工具、室內場所(含辦公室、大眾運輸站)、酒吧、夜店等。
部分禁菸:大學、商場、餐廳等室內場所全面禁菸,但可依規定設置「吸菸室」。
第 17 條 (禁止供應菸品對象與相關責任)
任何人不得供應菸品予未滿20歲之人。
販賣菸品者,若懷疑購菸者未滿20歲,應要求其出示身分證明文件,若未出示則應拒絕販賣。
違反此條,可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。
第 18 條 (禁菸場所之勸阻責任)
於禁菸場所(第15條)吸菸者,在場人士得予勸阻。
該場所負責人及從業人員應採取「勸阻」行為,並不得提供吸菸器具。
第 19 條 (室內吸菸室設置標準與行為)
規範吸菸室之設置應符合「負壓隔離」、「獨立排氣」等技術標準。
若禁菸場所(如飯店、餐廳)依法設置吸菸室,其規範細節需遵守此條文。